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点、电话
长宁区社保中心
定西路1016弄9楼 62130361
黄浦区社保中心
新永安路9号 63112290
静安区社保中心
武宁南路211号 62312119
闸北区社保中心
沪太路711号 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
曲阳路179号 65085055
徐汇区社保中心
徐虹北路80号 64864804
普陀区社保中心
武宁路1032号 62573913
卢湾区社保中心
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 63041494
杨浦区社保中心
江浦路736号 55210395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
浦东南路3993号 50879091
闵行区社保中心
莘松路385号 64929265
宝山区社保中心
友谊支路238号 56695040
嘉定区社保中心
博乐路69号 59522253
松江区社保中心
人民北路荣乐路口 57716059
金山区社保中心
石化卫零路357号 67242746
青浦区社保中心
公园路200号 69717054
崇明县社保中心
城桥镇人民路207号 59620854
奉贤区社保中心
南桥路262号 57414032
南汇区社保中心
惠南镇城西路61号 58024030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费?
笼统地说,凡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其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都能享受生育保险,覆盖率相当高。
具体地说,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
(2)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的产科、妇科等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费?
凡是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要手持三证一卡,在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方可申领到生育保险费。
一证:计划生育证: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证: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一卡:银行帐户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邮政储汇局的银行帐号)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在职人员到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失业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一次性计发。